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市(重慶市,下同)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專項獎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8〕462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專項獎補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獎補資金),包括財政部安排給我市的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以下稱中央專項獎補資金)和市級財政安排用于支持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以下簡稱化解過剩產能)的獎補資金(以下稱市級獎補資金)。
第三條專項獎補資金分為基礎獎補資金和梯級獎補資金。其中,基礎獎補資金以定額獎補方式下達,梯級獎補資金的分配與企業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量、職工安置人數、困難程度等掛鉤,鼓勵企業盡早化解過剩產能。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資金由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國有控股集團公司按規定分配使用。
第四條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國有控股集團公司在分配使用專項獎補資金時,應充分考慮所屬去產能企業實際情況,更多支持職工安置任務較重、困難較多的企業,不得簡單分配資金,杜絕按企業戶數平均分配資金,對主動退出產能的企業應給予重點支持。
第五條專項獎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程序規范、??顚S?、追蹤問效的原則,市和區縣財政部門、市級國有控股集團公司要多渠道籌集并落實化解過剩產能所需資金。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國有控股集團公司對專項獎補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年度去產能績效目標報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章部門職責和分工
第六條市經濟信息委、市能源局分別是全市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的業務主管部門,市人力社保局是全市化解過剩產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是全市專項獎補資金的籌集、分配、撥付和管理部門。市經濟信息委、市能源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對化解過剩產能、職工分流安置和資金使用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市經濟信息委、市能源局負責:指導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企業制定化解過剩產能方案,督促企業在妥善分流安置職工的基礎上完成化解過剩產能任務;組織市級有關部門對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量進行復查,根據復查結果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將化解過剩產能結果等情況向社會公布;指導確定年度化解過剩產能績效目標,對化解過剩產能相關數據進行審核;配合做好專項獎補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市人力社保局負責:指導區縣政府、開發區人力社保部門做好化解過剩產能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安置職工的信息采集入庫工作;指導確定年度職工安置績效目標,對職工安置相關數據進行審核;配合做好專項獎補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市財政局負責:爭取中央專項獎補資金和籌集市級獎補資金;依據市經濟信息委、市能源局提供的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量和市人力社保局提供的安置職工人數,牽頭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撥付獎補資金;依據市經濟信息委、市能源局提供的復查結果,對未完成目標任務的,按規定扣回資金;組織市級有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專項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獎補對象和標準
第十條根據市與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級國有控股集團公司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確定的鋼鐵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量,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專項獎補(基礎獎補)資金按70元/噸的標準實行定額獎補。
第十一條市級對直接性關閉煤礦按定額獎補方式給予區縣和市級國有控股集團公司專項獎補(基礎獎補)資金,獎補標準根據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量、職工安置人數、困難程度測算確定,原則上一次性給予600萬元/礦的包干獎補,并由區縣和市級國有控股集團公司按規定使用和分配。
第十二條關閉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專項獎補:
(一)資源枯竭的煤礦;
(二)生產能力為15萬—30萬噸/年(不含30萬噸/年)、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煤礦;生產能力為15萬噸/年及以下、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被確定為關閉對象,經公告關閉后擅自組織生產,發生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煤礦;
(四)瞞報事故或事故發生后業主或礦長逃逸的煤礦。
第十三條專項獎補(梯級獎補)資金根據財政部下達額度,按照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量、職工安置人數、困難程度等因素分配確定,并向主動去產能、職工安置任務重、困難多的區縣和企業傾斜。
第十四條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級國有控股集團公司按規定分配和使用專項獎補資金時,對非國有企業可按不高于中央“十二五”淘汰落后產能政策標準(鋼鐵行業140元/噸、煤炭行業600萬元/礦)給予定額獎補,其中對煤炭行業的中央獎補資金不高于120萬元/礦。
專項獎補資金應當優先用于職工安置,妥善分流安置職工后,剩余資金可用于企業轉產、化解債務等相關支出。
給予定額獎補后,如再出現未安置職工,相關企業和當地政府應繼續承擔安置責任;如存在不履行安置責任、騙取套取獎補資金、資金未優先用于職工安置等問題,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企業和當地政府的責任。
第四章資金申報和撥付
第十五條對區縣、開發區所屬企業的專項獎補資金,由市財政局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下達區縣、開發區,對市級國有控股集團公司的專項獎補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企業。為有效推進化解過剩產能工作,減輕區縣、開發區財政和市級國有控股集團公司資金調度壓力,市財政局可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撥付專項獎補資金。
第十六條市經濟信息委負責審核納入市政府年度計劃的鋼鐵化解過剩產能規模、生產設備等情況;市能源局負責審核納入市政府年度計劃的關閉煤礦數量和產能等情況。市財政局依據市經濟信息委提供的鋼鐵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量和市能源局提供的煤炭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量預撥資金,也可根據市政府確定的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量預撥資金。
第十七條在企業完成設備拆除、煤礦企業按相關規定完成井口封閉等任務后,由所在地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國有控股集團公司按要求組織驗收,并及時提請市經濟信息委和市能源局進行復查。市經濟信息委和市能源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按程序審核、組織復查驗收,并根據復查驗收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市財政局據此對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國有控股集團公司的獎補資金進行清算。
第五章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有關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國有控股集團公司對專項獎補資金使用和管理負總責,要完善風險防控預案,及時發現和處置風險隱患;要建立健全審核工作機制,完善審核工作流程,嚴格審核方式和方法,認真審核化解過剩產能實有量、職工安置人數、專項獎補資金使用、支付及結余等情況。有關區縣、開發區要成立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財政、人力社保等部門參與的聯合審核小組,確保審核結果真實、有效、可查驗。
第十九條中央專項獎補資金主要用于我市國有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統籌用于符合條件的非國有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具體支出范圍包括:
(一)企業為退養職工按規定需繳納的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費,以及需發放的基本生活費和內部退養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費;
(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按規定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和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等歷史欠費;
(四)彌補行業企業自行管理社會保險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虧空,以及欠付職工的社會保險待遇;
(五)企業可參照退養人員,使用專項獎補資金,為內部分流安置的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發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費補貼。
(六)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印發的《關于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32號)、《關于做好2017年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中職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24號)、《關于做好2018年重點領域化解過剩產能中職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28號)等文件明確的各項職工分流安置補貼政策,現有支出渠道資金不足的,可從專項獎補資金中列支。
市級專項獎補資金在保障企業妥善分流安置職工支出后,方可用于企業其他與化解過剩產能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有關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國有控股集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專項獎補資金,不得以任何名義從專項獎補資金中提取工作費、管理費或獎勵費等各類費用,不得將專項獎補資金用于平衡地方財力。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加強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信息公開。市、區縣(開發區)財政部門對專項獎補資金的分配結果在本級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有關企業要將職工安置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有關職能部門要健全審核監督機制,落實工作職責和主體責任,明確各業務環節審核驗收的工作流程和具體要求。
市財政局會同市經濟信息委、市能源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國資委等部門,對專項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市審計局負責對專項獎補資金進行審計監督。各級財政、能源、經濟信息、人力社保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獎補資金審核、分配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有關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國有控股集團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專項獎補資金的撥付、發放、職工安置、資產與權屬變更、債務處理、企業關閉等文件和影像資料,特別是制作留存企業關閉前后以及關閉過程的照片和視頻資料,以及其他后期核查需要保存的資料,并及時歸檔,確保檔案資料真實、完整、合法、有效,為核查、審計、監督檢查、考核等工作提供依據。
第二十四條有關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國有控股集團公司應建立健全專項獎補資金發放全流程檔案,保存資金發放花名冊、撥款單等相關數據資料,每一環節發放責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簽字存檔備查。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有關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國有控股集團公司應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修訂相應管理辦法或操作流程。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限至2020年年底?!吨貞c市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專項獎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渝府辦發〔2016〕139號)同時廢止。